防止医院丢病历应有制度救济
一场事故让他落下一身病,在做工伤评定时,却被医院告知,至关重要的病历弄丢了。一气之下,他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医院给付原告80263元。(11月12日《法制日报》)
病历相当于一个人的健康档案,是最基础的原始资料,也是分清医院责任,保护患者权益最基础的证明。在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或者患者有疑虑时,病历的辅证作用就无可替代。正是因为如此,对于病历的保全,既是医院一种责任,也是患者的一种诉求。
现实中,病历往往成了医患双方博弈的焦点。由于利益关联,“病历丢失”、“更改或伪造病历”等事件屡屡发生。对于医院来说,“浑水中摸鱼”除了经济上的考量之外,还可以模糊个体的责任,让特定指向变成了群体承担,并因此消除社会负面影响。
病历的安全性还在于,其是实现医疗过程监管,也是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一种途径。因而,作为医疗改革的一种方向,201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在公立医院要推行电子病历建设,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证据保全,作为努力构建信任、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工程。
一方面,要全面普及和规范电子病历体系的建立,构建起外部有效参与、查阅、监督的信息平台。因而,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将这一措施,纳入强制性规范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还应实现更为专业的证据保全,实现病历委托第三方保管。近年来,一些地方实行的电子病历进入档案局,应当成为一种常规手段。借助于档案管理的法律和程序上的保护,实现病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当然,这些都只是外因,起的是辅助作用。要防止“医院丢病历”或“更改病历”,最有效和核心的制度救济,还是要强化责任追究,让医院和医生真正担负起自身的责任,让医疗回归公益,让服务回归正常。(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