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病已经完全治愈,为啥一直赖着不走?”达州男子唐某因被垮塌的楼板砸伤右小腿住进医院,经手术最终治愈。医院多次劝其出院,但唐某始终不愿意,无奈之下,医院为唐某开出出院证,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此后,唐某又继续“入住”另一家医院……
入住医院一年多治愈后仍然不愿走
2009年3月4日下午,唐某在达川区黄都乡帮村民拆房,被垮塌的楼板砸伤右小腿,被送至黄都乡卫生院处理后,转入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同年6月底,唐某骨折治愈,达县人民医院主治医生多次劝其出院,可唐某不同意。
“我还没有治愈,就是不能出院。医院还将我关在保卫室,医生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时隔一年多,2010年5月25日,主治医生再次劝唐某出院,并要为其开出院证,唐某仍未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我就赖着不走了,医院想咋的?”次日,唐某躺在医院大门过道,阻挡救护车等车辆通行。后医院保安劝其离开未果,几名保安将其抬至门卫室。唐某挣脱后,又再次躺在医院大门过道处。无奈之下,医院只好报警,通川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劝唐某撤离仍未果。后经协调,由达县中医院救护车将唐某接走。
再次入住新医院他竟然又“赖”着不走
唐某入住达县中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6月4日,共10天,用去医疗费2471余元。此后达县中医院通知唐某治愈出院,唐某不愿意,随后医院未再给他用药及采取任何治疗措施。
“从来没见过这样的人,好端端的竟然想住院。”从停药后,唐某一直在该医院住院至2012年4月9日,共住院684天,又用去各种费用包括床铺费、护理费等,共欠医院18000余元。
“欠医院的钱,你必须付。”“是前一家医院的人将我打伤的,要钱的话,找达县人民医院去。”达县中医院和唐某僵持不下,西城派出所曾多次组织唐某和两家医院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3月,唐某将达县人民医院告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0万元。
“现在反倒他有理了?医院没有过错。”达县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唐某受伤入院治疗,未获赔偿拒不出院,反而无端怀疑、责怪、抓打经治医生,强行堵塞医院大门,导致医院不能正常开展医疗活动。院方为排除妨碍将其抬离,属正当防卫,并无任何人打他,是抬离过程中肢体挣扎接触所致软组织改变,没有出血及骨折。原告长期住在县中医院,将医院当成家,拒不出院,扩大了损失,被告无过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住院霸”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通川区法院认为,唐某到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势恢复较好,主治医生多次要求其出院。唐某自认为伤情未完全恢复,拒不出院。2010年5月,医院再次通知其出院,唐某仍不同意,与主治医生发生争吵。唐某称被医生打伤,未能举证。唐某睡在医院大门通道妨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告达县人民医院在劝解原告撤离医院大门通道无果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抬离,导致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随后,唐某入住达县中医院治疗至痊愈共10天,该治疗期为合理治疗期限,该期间的损失应由被告达县人民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2010年6月5日之后费用均为床铺费,该费用系原告唐某拒不出院所致,扩大的损失依法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据此判决:唐某各项损失为3300余元,由被告达县人民医院赔偿其中的40%,其余费用由唐某自行承担,并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近日,达州中院二审判决: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自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
作者:黄玉沾 黄晶(来源: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