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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应成药学领域执牛耳者

2013-11-11 15:33:17 来源:中国医药报

执业药师

□ 文/岳远波   图/张妙婷

近年来,药学领域对加强执业药师作用呼声很高。现实中,无论是在法律责任、医疗体系、药学专业还是社会需求等方面,都亟须赋予执业药师以药学领域执牛耳的地位。

目前,执业药师在以下三个方面都处于缺位状态:

专业领域的技术缺位  在药品的使用环节,自建国以来至上世纪90年代一直实行的医生开具处方、药师从技术层面进行审核并实际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的工作模式已经成为过去。目前,无论是卫生部门关于医、药、护、技各专业的医疗体系设置,还是实际的工作运行,都把医生推向医疗体系的主导地位,而护理、药学、医技退到了次要地位,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基层,作为对临床治疗有着重要作用的药师成为机械发药的摆设,被排除在医疗体系之外。

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全国死于不合理用药者近20万人,远远高于同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11万余人;不合理用药的人数占用药总人数的11%~26%。临床需要药师来改变现状的呼声很高,但是始终没有看到有关部门拿出具体的措施加以纠正。

法律领域的法律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经常提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概念十分模糊。《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但是却没有对“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做出明确界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做出相应的解释。其他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则是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要求或从学历、或从职称、或从执业资格方面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学历仅是学习经历的证明,并不说明具备实际工作经验的情况;职称是技术层级的分类,是对工作经验积累和知识积累的认可;执业资格则是对基本的执业需要的认可,既有对学历的要求,又经过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的考试,所以,《药品管理法》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应该是执业药师,而非其他。

社会领域的认可缺位  笔者认为,目前仅仅靠医生的处方,很难满足临床医疗的需要,更难以满足处于亚健康状态的普通消费者的用药需求。这就要求执业药师必须找到自己的服务位置,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患者提供优质的用药指导。在美国,药师已成为患者认可度最高的职业,中国的人口数量和当今的健康需要,都对药师的药学服务充满了渴求。

为了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要理顺药学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关系。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自己范围内理清药学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关系,并且能够与人事部门共同把握药学技术职称晋升工作,改变目前医疗机构的药学技术职称晋升找卫生部门、药品生产企业的职称晋升找科技部门、药品经营企业的职称晋升干脆找不到人的现状。同时规定执业资格中的执业药师等同于技术职称中的药师或主管药师,合理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要明确执业药师的法律执业地位。把《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直接确定为执业药师,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时把紧技术人员关,以提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水平。

三要允许科研单位、行政单位、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兼职。这里所说的兼职,是指科研院所、行政单位、医院的执业药师,在本单位从事与执业药师无关的工作之外,可以在业余时间到药品经营企业兼职工作,这样既可解决执业药师的数量不足问题,又能调动人们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吸引专业人才投身药学领域。同时加强药师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药学服务技能。

(作者单位:河南省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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