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 正文

仲裁文书因拒收被退回 应视为已送达

2013-11-12 16:34:14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2013年5月,刘某到苍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向刘某的单位下达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但是当邮递员送达仲裁文书时,该单位法人代表拒绝签收,邮递员只好按邮政系统规定签署了拒收,该信件就被贴上退改批条,退回了仲裁委。

对于本案是否视为已向被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规定明确了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应视为送达。而且从邮件投递过程看,当邮政人员将邮件面交收件的当事人时,当事人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仲裁文书的名称和数量,明确地知道系仲裁委向其送达仲裁文书,其基于恶意逃避送达的目的,予以拒绝签收,可以认定收件当事人知晓其与仲裁委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其放弃了了解仲裁文书内容的权利,仲裁委可以就此推定受送达人拒收退回应视为送达。(时艳)

hr@yaochenwd.com.cn
010-59444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