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叶紫)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消息,2013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正式生效。
《协定》规定了互免险种范围:中国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韩国为国民年金、政府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雇佣保险。
中方适用免除在韩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派遣人员;短期就业人员;自雇人员和投资者;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韩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议定书》是《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仅针对在华的韩方员工有条件地暂时免除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临时性措施。《议定书》规定:2014年12月31日后,所有在华工作的韩国国民必须参加中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