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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补偿”要把钱用在“刀刃”上

2013-12-11 11:50:06 来源:中国医药报

□ 董曙辉

“二次补偿”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次补偿”的基础上,对参保患者个人多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进行再次补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或历年有结余是实施“二次补偿”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结余多时多补偿,结余少时少补偿、没有结余时不补偿”,是实施“二次补偿”的基本原则。

“二次补偿”从其建立之日起,就是把它当成一个调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工具,其功能是控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数量——从正面来看,是促进统筹基金的充分利用;从负面来看,也会导致为了“花钱(减少结余)而花钱”,而至于这个钱怎么花,花在什么地方,并不是“二次补偿”要关注的重点。在实践中,我国多数地区都是采取“普惠制”的办法实施“二次补偿”,即对所有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再次补偿,少的补偿几百元,多的也不过补偿一二万元,从而造成目前“二次补偿”面大、费用少,不需要的人有补偿,更需要的人得不到更多的补偿基金使用效用很低。

“普惠制”是一种“撒胡椒面”式的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既不能真正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更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二次补偿”不宜实行“普惠制”。在“二次补偿”的对象上,应该锁定为超过个人负担能力、无力承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重特大病患者、低保户和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个人负担能力弱的多补偿,个人负担能力强的少补偿或不补偿;在“二次补偿”的水平上,应该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倾斜,费用高的多补偿,费用低的少补偿或不补偿;在“二次补偿”的范围上,应该适当突破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一些维持生命、不可替代、临床必需的政策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也应该纳入“二次补偿”的范围。

总之,“二次补偿”不应该是“锦上添花”,而应该是“雪中送炭”,“二次补偿”不能是为了花钱而花钱,而是要把这个钱用在“刀刃”上,要将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用在最困难、最需要的人身上。如果搞“普惠制”,甚至“为了花钱而花钱”,还不如取消“二次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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