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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分制”考核器械质量安全

2013-12-11 13:31:09 来源:中国医药报

编者按:

最近,四川省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内23家涉械单位、5个基层监管部门采用问卷、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地区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例如搞虚假宣传、不报告器械不良事件、器械“带病作业”等。基于调研结果,监管人员大胆提出了一个具有创新性的设想——像管理交通安全那样,对涉械单位实行记分制管理。

流通使用环节问题多

调研发现,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9个方面:1.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储存和运输;2.购进、验收、使用记录不全甚至缺失,导致不良事件无处追根溯源;3.企业频繁变更名称、法人、企业负责人,甚至转让倒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将原注册地址的经营和仓储场地转作它用;4.企业质量负责人、医疗机构直接责任人在职不在岗、逃避监管,特别是一些规模小、条件差的企业,虽然在开办时聘请了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然而在实际经营中,为了降低成本,却没有让人员到位;5.个别企业不了解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概念,认为只要有证什么器械都可以经营,有的企业明知已经超范围经营,却抱着侥幸心理,不履行变更增项申请;6.法规未明确不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医疗机构不重视不良事件报告,相关制度流于形式;7.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缺乏强制检验检测,部分医疗器械“带病作业”;8.一些免费体检中心对外声称只宣传不销售,实际私下销售器械,并把产品藏在家中或其他隐蔽场所,逃避监管;9.虚假宣传,捐赠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

基层器械监管力量薄弱

调研情况表明,目前,县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医疗器械监管专设机构,监管人员均为兼职,人员变动频繁,难以适应医疗器械监管需要。市级(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医疗器械监测职能,无法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测和定期校验。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涉及专业广,监管人员很难掌握各种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安全风险。现行医疗器械法规约束力有限,执法人员在惩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时,缺少法律依据。

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监管人员指出,目前我国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并且有必要制定《医疗器械安全法》,以确保医疗器械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大对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的检测频率,建立转手、赠送、租赁医疗器械登记备案及检测制度;对大型医疗设备明确最高报废期限,对到报废期限的大型医疗设备强制报废,防止“超期服役”、“带病作业”;另外,应建立区域性第三方物流,对第三方物流医疗器械实行特别许可,保障储运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实行记分制管理

监管人员建议,对涉械单位实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记分制管理。具体方式是:设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分值,全年为10分;质量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在职不在岗的,发现一次扣3分;不良事件报告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4分;生产、销售、使用、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的,发现一次扣5分;索证索票不完整的,发现一次扣6分;不按照产品标准储运的,发现一次扣7分;虚假宣传的,发现一次扣8分;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发现一次扣9分;没有或伪造生产、销售、使用、购进验收记录的,发现一次扣10分;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对于一年内因违法违规以及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扣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分值达6~9分的,强制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直接责任人接受24学时的培训。对于考试不合格的,进行再次培训;对于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对于在1年内因违法违规以及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扣完安全分值的,强制法人、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参与40学时的培训。无故缺席12学时以上和考试未通过的,生产企业重新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企业重新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将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对不能提供在用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责令暂停使用,否则按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论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单位,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四川省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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