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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院医疗事故有望保险赔 医患不能自行协商

2013-12-17 16:28:11 来源:南国早报

近期的浙江温岭伤医案,再次将医患矛盾推上风口浪尖。业内认为,在我国的医疗环境下,出现这类纠纷时,患者和医院直接面对面,各自站在冲突第一线,难以冷静处理。国外普遍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不失为一个转移风险、化解矛盾的办法—医生买保险,出了问题由保险公司理赔。

近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司法厅、广西保监局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也同时出台,为医患纠纷寻找一个更理性的解决途径。

医责险的作用?

降低医生风险,维护患者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

自治区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医患纠纷日渐增多,病人和家属通常都提出要经济补偿,数额也越来越高。以前的处理方式是矛盾双方面对面,有人总结“大闹多得,小闹少得,不闹不得”,因此出现了专业医闹。

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后,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购买保险,出现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时,由保险公司掏钱赔付。就像“交强险”一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般都会找车险公司赔偿。

业内认为,在我国的医疗环境下,医疗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让患者知道,出了纠纷别走极端,不要弄得两败俱伤,医生是买了保险的,走理赔程序,就有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这样既降低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也更能维护患者权益。

保费谁来出?

计入医疗成本,不得增加患者负担

《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缴纳的保险费,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不得因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据介绍,在广西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投保。多点执业人员须参加执业的所有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

国内外在医疗责任险方面已经有很多经验。例如,同一家医院里,不同的科室,风险性也会不一样,外科、妇产科肯定比皮肤科、营养科的风险大,因此,保费金额根据风险大小而变化。具体到医务人员,也有不同的方案,某个医生纠纷频发,保费就会相应提高;有的医生一直没有出现过纠纷,保费可能就会有优惠。

据了解,具体的医疗责任保险方案需求将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设计,并组织医疗机构评审。

谁来当“裁判”?

各地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尽管有保险公司介入,可是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情况下,该不该赔,赔多少,这些问题都需要协商敲定,需要一个“裁判”,而保险公司显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为此,《实施办法》也同时出台,为纠纷双方提供了一个第三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调解员的选聘也有严格规定,优先从非在职医务人员、退休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人群中选聘,保证专业性和公正性。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服务;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协助和引导双方在无法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等。

医闹还管用吗?

索赔金额超2万,医患不能自行协商

以往,患者解决医患纠纷,途径不外乎三种:一是找医院“私了”,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是打官司。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普通患者最关心的问题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该找谁?

作者:张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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