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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救护车管理办法》:3万人配1辆急救车

2013-01-22 10:34:10 来源:新京报

昨天,市卫生局公布《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规定北京的院前急救车将按每3万人口1辆的标准配备。而此前标准规定是:每5万人配1辆急救车

同时,北京市明确规定,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闪灯鸣笛,不享有道路优先权。违反交规的急救“霸王车”,将由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急救车配置数量标准提高

此前,北京救护车管理依据的是2002年出台的《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市卫生局昨天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等,市卫生局联合市交管局、市小客车办联合制定了新版救护车管理办法。新办法将自2月1日起正式启用。

新办法提出,今后北京对救护车配置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院前急救用车配置,将综合考虑北京地区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服务需求等因素,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院前急救车。

这意味着北京提高了急救车配置数量规划标准,急救车数量将有所增加。根据原先的救护车管理办法,北京按照每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市卫生局去年的数据统计,北京市急救车数量超过600辆。如果按2000万人口来配备,数量已接近规划标准。但业内人士解释,由于救护车辆需要周转、维修等,实际需要配备的救护车数量往往要多于规划标准。

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享优先权

救护车的功能为日常院前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及运送血液等。

针对此前媒体报道的急救用车违规行为,新办法中明确规定,救护车在执行急救和应急任务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救护车优先给予通行。

规定指出,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固定地点停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救护车,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新规

1 购买救护车不必摇号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若急救站需要购买救护车,实际上还需要参加摇号。对此,昨天颁布的新规首次明确,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不纳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同时救护车在转出、过户、注销后不生成小客车更新指标。

按照新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提供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数量、车牌号、购置日期、使用状态等情况明细单。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小客车调控管理机构共同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全市救护车新增额度。

2 外地救护车禁在北京服务

新办法还规定,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北京市从事医疗服务。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因行政处罚等暂停执业期间,非紧急情况下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救护车不得上路行驶。

如果医疗卫生机构注销,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已注销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信息逐级上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函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被注销医疗机构应及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救护车注销登记手续。

3 民营医院可配救护车

业内人士称,目前虽然院前急救都是120、999在做,但医疗机构也配有救护车。新规中进一步限定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救护车的门槛。

其中表示,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10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救护车;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可配1辆救护车;编制床位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每200张床位配1辆普通型救护车,但总数不超4辆。

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可配1至2辆;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可配1至2辆。

按照办法,民营医院将和公立医院一样,按照床位标准配置救护车。此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按照床位数配救护车,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车等。对于民营医院,北京自去年起,才宣布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范围。

4 救护车跑50万公里须报废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救护车管理档案,记录救护车配置、使用、查验、报废等内容。

按照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配置使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功能使用救护车;同时应定期查验,保持车载装备及物品完备、整齐和清洁,确保车辆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同时,新办法强调救护车须严格报废制度,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进行。对于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8年的救护车,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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