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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医药发展提供巨大空间

2013-12-26 14:02:49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汪卫东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编者按:历经20多年修订,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 于2012年10月26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在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发展我国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顺应了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需要,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于11月30日委托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在南京成功举办“中医药行业《精神卫生法》普法培训班”,充分说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在中医药行业实施《精神卫生法》的高度重视。那么,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中医药行业将形成怎样的影响?本版将分期从中医药行业面临的机遇、存在的问题、应对的措施、人才培养、共性问题及对策几方面介绍。

充分肯定中医药应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本条中规定的“我国传统医学”源于宪法规定,内容则包含着中医学和其他各民族的传统医学。实际上,把“心理学”这个词置于“我国传统医学”之后,似乎又特指还有心理学特别是传统医学中的心理学这个含义了。

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条文只有中国才能产生,充分彰显其中国文化特色,至少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意义。一是对我国传统医学特别是中医学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显示中医与中医心理学已经参与了大量的精神卫生与临床心理工作。二是要在中国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提高中国的心理健康水平,离不开中国临床心理学,离不开中国传统医学(目前发挥主导作用的是中医)和中医心理学参与。三是明确表明提高中国的精神卫生水平,要充分发挥传统医学作用。

给中医精神病学、心理学带来新机遇

可以认为,《精神卫生法》实施将会给中国的精神医学、临床心理学带来发展机遇,也不可避免地会给中医精神病学和中医心理学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这种机遇,可以通过以下内容充分反映出来。

《精神卫生法》第23条规定,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51条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一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第65条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经向有关部门咨询,综合性医疗机构包括综合性中医院。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信春鹰副主任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中进一步指出:这一规定保证了《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我国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科门诊和心理治疗门诊的建设,使综合性医疗机构能够作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主体作用。开设精神科门诊和心理治疗门诊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当然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有步骤地进行,显然这是指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问题。并且指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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