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5分钟罚款5元、产品不合格罚款50元…… 此类“厂规”失效了!
本报讯 (记者李琼)迟到5分钟罚款5元、产品不合格罚款50元……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今,这类“厂规”失效了。从明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而乱扣工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日前,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用人单位有罚款规定
将被警告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不乏罚款的条款。有位读者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公司出台了《员工考勤制度》,里面关于员工迟到处罚有如下规定:“迟到单次迟到5分钟(含)至30分钟(含)者乐捐爱心款30元/次……” 记者发现,制定类似这样规定的企业还有很多。
法律专家表示,其实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无效怎么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罚款不行
企业可以以奖代罚
“企业文化里,有一个核心的要素就是如何能让员工感到幸福?这样他才愿意为企业奉献。如果你罚他,他还会感到幸福吗?”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郭丽红认为,聪明的用人单位会用奖励的方式代替罚款的方式。“企业要管理员工,要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但是不能进行罚款,这样就要优化工资结构,突出考核奖金或者全勤奖金的作用;还比如说,每旷工一天记一次小过,积累两次小过的记一次大过,积累2次大过的,就把它界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来说,也有难言之隐,劳动者存在过失,用工单位有理由给予一定的惩戒,否则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如果完全剥夺了企业的惩戒权,那么企业规章制度将形同废纸。比如,员工迟到、早退,总不能没有相应的“惩罚”吧?
对此,有法律专家建议,即使《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了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也不意味着企业完全丧失对员工的惩戒权利,企业可以改革薪酬结构,改罚为不奖,即把罚款的操作方式更改为扣减考核奖金或全勤奖金,奖金的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围,且不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