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元诊疗费”新规应做好细化补缺
昨日贵报评论版刊发社论《诊疗费十元之限,积极意义几何》,就此我想补充些我的看法。
出台一般诊疗费的目的是为了缓解“看病贵“,提升医生的医疗技术价值,走出“药贩子”怪圈;补偿基层医疗机构因为基本药物零差率低而造成的收入下降。动机非常好!但结合这项制度在各地的试点情况,要想发挥出良好功效,还应做好“细化补缺”。
其一,加强医疗监督,设立患者举报机制,遏制“分解处方”行为。捆绑收费,而且收费的依据以开药、打针为标准,多开多得,让医保承担绝大多数费用,而患者承担极少部分,没有了利益争锋,患者的监督积极性就会弱化很多。有些基层医疗部门在利益蛊惑下,就可能会出现“每次开药少一点、多开几个处方”的行为,依此赚取更多诊疗费,套取国家的医保资金,严重违背了诊疗费的初衷。因此,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的同时,一定要建立透明、联动的举报和监督机制,调动患者的举报积极性,让违规者受到重罚,遏制住某些医疗机构利欲熏心的商业化思维。
其二,对基层医疗机构应有专项的财政补贴或者是补偿资金,确保基层医疗机构不赔本,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积极性,推行诊疗费制度。由于是新政策,没有相关经验,对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收费行情考虑得不够周到,有的地方的诊疗费收取高了,就会带来负面影响。比如,有的地方的诊疗费收了9元钱,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比在大医院还贵,患者大量离开了基层医院,而分流到优质医院。社区和基层医疗机构门可罗雀,形成了事实上的亏损,也加剧医疗单位的贫、富不均。对此,基层政府应有财政补偿和完善措施,确保诊疗费得到贯彻落实,在落实中整改、完善,发挥积极的功效!(雷泓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