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 正文

案例说法:特殊工时制度的加班问题

2013-03-11 15:43:09 来源:中人网

案例1A公司经劳动局审批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2009年10月1日至7日,A公司为了推广其产品,制定了促销计划,要求全体销售人员要参加促销活动。后来,A公司对全体销售人员进行了调休。但部分销售人员却认为,节假日加班本身就要支付加班费,调休也必须支付。A公司却认为,已经调休了,则不用支付加班费。

案例2:2009年10月,B公司因接到大批订单且交货时间短暂,B公司决定,从即日起3个月内,每天加班3小时,休息日也不休息,等到交货后,B公司按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员工放假,让大家集中休息。经过2个月的赶工,B公司按时交货了。然后给员工集中放假一个月。但部分员工认为,B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B公司却认为,公司已经宣布实行3个月的综合工时制度,而且也给员工放假了,不用支付加班费。

案例3:2009年1月,深圳C建筑公司经劳动局审批对部分建筑工种的职工实行1年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张先生也在其列。张先生与C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4-6月,C公司为赶工程,安排张先生等员工连续工作3个月。2009年7月1日,张先生因身体吃不消工作强度,提出辞职并获批准。张先生要求赶工期间的加班费。C公司却认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在计算周期之内,张先生并无超时,至于工作时间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公司不管。

本期问题:

1、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安排调休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

2、案例2中,B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为什么?

3、案例3中,C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为什么?

专家点评  

本期解答嘉宾增加了论坛专家组成员兰泉,他是具有丰富经验的武汉市劳动法律师,在论坛也得到广大网友的强烈支持。

1、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安排调休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

兰泉(孙斌,武汉市劳动法律师):在湖北,A公司不需支付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且A公司已经安排调休并保证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

蹲蹲(李中秋,上海市知名HR主管):国家并无明确规定,应根据各地的不同规定执行。如上海和深圳地区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应用调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而北京地区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消失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安安的爸爸(深圳市劳动法律师):兰泉和蹲蹲说的很全面。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特殊的生产特点和特殊的工作需要或特殊的岗位职责而设立的,它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点,工作时间视工作需要而开始或结束,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上班,一般不认定为加班,不用支付加班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延长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不过,上海和深圳地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大,这些地区立法规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工作的,要支付加班费。而其他地区则无这样的规定。因此,案例一如发生在上海、深圳两地,则要支付加班费,发生在其他省市,则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2、案例2中,B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为什么?

蹲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行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本案中B公司自行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际上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计算工作和休息时间。因此B公司可安排员工将休息日加班调休,支付员工工作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

兰泉:B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1)B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无权自己决定特定期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即使B公司安排调休的时间与加班时间相同,但对工作日和节假日的加班,B公司还是需要支付加班费。(3)B公司安排的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月行为违规。

3、案例3中,C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为什么?

蹲蹲:C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C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员工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张先生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为6个月。用人单位应计算6个月员工的总标准工作时间及张先生的实际工作时间。如张先生的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C公司应该按照张先生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张先生的加班工资

兰泉:C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C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仍需支付加班费。(2)张先生在7月1日提出辞职,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为2009年1月至7月1日。这期间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加班,C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安安的爸爸:案例3其实是两个问题,一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二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提前离职,应如何认定其工作时间?第一个问题蹲蹲和兰泉说得很正确。第二个问题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的认识可能会有争议。不过,个别地区在制订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法时对此作出了规定。

如:《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又如:《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3发生在深圳,C公司实行计算周期为1年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张先生提前于7月1日离职,应将7月1日作为计算周期的结束时间,故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7月1日,在此期间,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150%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 分享到:
  • 推荐到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