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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眼病”可否请公假

2013-03-12 15:57:47 来源:《人力资源》

HR来信:

我公司近期有一员工因患“红眼病”要求请公假。请问,国家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红眼病”可以请公假?关于公假,国家相关法律条文是怎样解释的?

专家回复:

“红眼病”又称“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属于国家规定的丙类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也就是说只有与甲类传染病相关的情况,如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等,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即员工可以请所谓的“公假”,其他情形则只能请病假。

附:甲、乙、丙三类疾病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等。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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