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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亟待规范

2013-03-22 14:13:51 来源:中国医药报

□ 万 顺  梁 颖

日前,笔者在某药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两款保健食品使用的批准文号为“藏卫健用字”,怀疑可能是假冒产品,便对产品进行了暂时扣押处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1月19日发布的《怎样核实保健食品真假信息》的解答,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卫食进健字”的保健食品为2003年之前原卫生部审批的,相应信息应到原卫生部网站查询;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可在国家局网站数据查询→保健食品→国产或进口保健食品数据库中查询,与上述批准文号不符或在原卫生部、国家局网站上未查询到的产品不是批准的保健食品。笔者在原卫生部、国家局和西藏卫生厅、西藏区局网站都无法查到这些产品的相关信息。那么,是不是可以就此认定这些产品为假冒产品呢?

事实并非如此。经多方努力,笔者终于找到了《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查处假冒保健用品的函(藏卫函(2010)70号)》,函中确定一个“藏卫健用字(2008)第××××号”的批准文号批准了某公司的20个产品,其中就包括笔者暂扣的两个产品。按照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而在2005年7月1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证书均未载明有效期。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原则,上述未注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应当继续有效,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因此,被暂扣的两个产品都是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合法产品。笔者只能将产品解除暂时扣押,归还药店。

由这件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仍然比较混乱,规范管理迫在眉睫。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全面整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所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都应该有有效期,统一实行再注册制度。目前的再注册仅限于国家局批准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保健食品,不能适应保健食品监管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必须要把原卫生部和部分省(区)以前批准的文号统一进行评价,实现保健食品批文再注册“全覆盖”。

二是对部分省(区)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文号可采取类似药品的“地标升国标”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地标升国标”是国家标准的统一,是保健食品质量的一次优胜劣汰,有利于保健食品的监管,也有利于保证保健食品的安全。

三是建立“一站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查询数据库。通过全面整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将原卫生部网站、国家局网站和相关省(区)厅、局网站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查询数据库进行整合,注重技术成果的综合运用,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拓展技术支撑的“广度”,铸就保健食品监管的“网络利剑”,让监管人员和消费者随时可以查询到全面准确的保健食品信息,让假冒伪劣产品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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