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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应聘 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约

2013-03-04 17:10:32 来源:《劳动午报》

王女士应聘一家公司的会计职位,经过面试之后,公司决定录用她,让她填一份录用表,录用表中有一栏要求写明“是否怀孕”。当时王女士已经怀孕,因担心公司会因为自己怀孕而不录用自己,便在表上填写了“未孕”。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王女士已经怀孕,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咨询单位这么做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本案中公司并未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仅仅是因为员工怀孕就要将其辞退,其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劳动的权利,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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