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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员工借款无权拒缴失业险

2013-03-04 17:14:25 来源:《广西工人报》

朱某与某电影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朱某因为急需用钱,向单位借款。该电影院自朱某借款之日起,便以朱某欠款为由,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了。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正确吗?

法律人士认为,首先,《社会保险法》第44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可见,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其次,两者性质不同。职工欠用人单位款项,属于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相混淆,以职工的欠款折抵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综上,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职工欠企业的款项,企业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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