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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冲抵工资忽悠了谁

2013-03-05 17:22:27 来源:劳动午报

“口头约定月工资1万元,公司与员工协商后在合同上却只写5000元,其余部分用发票来冲抵,以此来逃避个人所得税及降低公司社保缴纳额度。”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张先生也在入职时和公司有这样的约定,但在离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却为此吃了哑巴亏。类似做法在一些经营性公司、高管岗位屡见不鲜。对此,律师提醒,员工要慎重考虑企业将工资采取以发票兑现的形式,因为到头来,得不偿失,受损的还是自己。

典型案例:工资以发票兑现 离职补偿引争议

张先生是名管理人员,被某公司“挖角”时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的人事专员跟他协商,对于高管人员,公司采取的是双轨制,即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只约定为实际工资的一半,另外一半通过发票报销来兑现。尽管觉得麻烦,但想到自己每月也能少交几百元的税款,张先生欣然同意,并在月工资为5000元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之后,张先生每月将5000元的发票交到财务部门,直接兑取另一半的工资。今年5月,公司的人员结构调整,提出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称企业需要按合同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企业表示同意,但是支付的标准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5000元而非口头约定的1万元。对于入职时约定的1万元月工资标准,公司方面矢口否认,指出拿发票兑换的5000元属于福利,并未算入工资总额,因此“并不算数”。张先生为此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之前全额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为无法举证,被仲裁部门驳回。

记者调查:发票兑工资福利 埋劳动纠纷隐患

临近国庆和中秋,小王是又喜又忧,“喜”的是公司福利还不错,每逢过节总会发点过节费,“忧”的是一旦要发钱就意味着他又要四处开始“搜刮”各种发票了。而对于在某民企上班的小吴来说,每月找人“囤发票”成了必备的功课,因为她每月有20%的工资是需要拿各种发票来兑现的,其中包括文具、餐饮和交通费,找齐后还得一一分类、制表张贴送到财务。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采取规避手段打 “政策擦边球”,将员工工资收入化解为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发放,以此逃避纳税,降低社保缴纳额度,在一些高管岗位和年终奖等各类福利奖金发放上尤为突出。

常见的方式包括:将房贴、餐贴等先从工资中扣除,由员工提供票据后,再由公司列入行政开支中予以扣除,最终将这笔款项以现金形式返还给高管;或者约定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是“名义工资”,并以此作为缴纳有关税费和社保的依据;另一份则是“保密工资”,约定的是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并明确“双合同”所约定的工资差额,单位以报销形式支付给个人。对于员工而言,一方面觉得自己能少缴税款从中受益,另外也迫于不敢与企业对抗而答应这种约定。

律师解读:发票工资认定难 员工要敢于说“不”

对于员工来说,以发票兑工资直接导致了工资组成不明,靠发票兑发工资,账面工资自然就少了,这直接影响到员工本人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包括五险、加班费、住房公积金等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认定实际的月工资标准时,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员工获胜的难度很大。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曾祥成为此特别提醒,对于企业“发票兑工资”的提议,员工要敢于说不。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 “劳动法中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曾律师介绍,原则上讲,凭发票报销的钱款是不视为工资的。它只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固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薪资收入中不包含报销款项,一般情况下报销款均不视为工资。

但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有固定的金额作为补贴工资发放,且每月都可以凭各种发票领取固定金额,就可认定该报销款并不是真正的出差报销款项,而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税收等监管而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只是这种工资变化了一种形式,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员工如果因为这种情况与企业在月工资标准上发生争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曾律师提醒,凡是单位故意隐瞒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的,员工本人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员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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