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内地医药市场,不少药品的中标价格竟然比只有700万人口的我国香港的相同药品价格还要高出很多,这显然是我们的机制出了问题——药品招标(近年来被称为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十多年,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过多干预了本来市场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使招标问题逐年积累和发酵,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对此,政府不满意、百姓不满意、医院不满意、药企不满意,医药招标乱象也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笔者认为,医药招标乱象源于管理机制错位,对此必须进行改革。
转变职能
招标本来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比较好的市场化采购方式,但目前我国的药品招标政策严重异化,成为世界上绝无仅有的药品进入市场的“二次行政管制”,实质上是把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正常市场行为变成了行政审批,并且同种产品不同区域(省、区、市)年年审批,招标主管部门成了药品领域的最大审批权机构。
因此人们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性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要求,由目前政府统一包办招标的模式,转变为由政府来制定规则,提供服务并监督公平交易,由买卖双方自行负责价格谈判、采购及付款。同时发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医疗机构自发地联合采购,促进现代医院管理及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确保政策惠及百姓。
完善机制
科学完善的医保支付机制,将责任和利益统一,可使得医疗机构在宽泛的健保支付药品目录下,首先选择疗效、质量有保证,成本效益比较高的一线用药,临床允许的情况下会多选择仿制药。在此状况下,政府或保险人无需再过多地干预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如我国香港特区实行政府医疗总额预算管理,由第三方机构医管局(香港的医管局并不是政府部门,而是类似于医院管理总部)统筹管理公立医院的人员、运营和收支。香港医管局在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或议价采购中充分利用香港医疗机构较高的国际影响力,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大幅度压缩进口专利药价格,对专利过期药品也在确保等效性和不牵扯专利纠纷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仿制药,并用仿制药大幅压低过期专利药价格。同时,香港医管局的集中采购也层次分明,全系统年用量100万元以上的药品由医管局集中招标、以量取胜,统一签订2年的采购合同,并先对费用大头进行控制;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药品由医管局谈判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上限。香港的医院在进行采购时还可通过缩短支付期等获得一个更低的采购价格。
国际通行的药品招标采购一般是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团购行为。实行全民健康保险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人或政府健保管理部门会参照国际药品平均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严格控制、不断调低进入健保用药目录的药品支付价格基准(或参考报销价格),在科学评议、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严格规范针对不同疾病、不同人群、不同病程等各种情况下的门诊处方用药、处方量和住院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逐渐被各国采用的医保总额支付管理,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服务区域乃至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增长约束,医疗机构或医生几乎没有通过处方药品获取规定报酬以外利益的空间。虽然国外的医疗机构也会联合或单独招标采购,但多是通过集合各家采购量或缩短货款支付期换得一定额度的折扣或返利。原则上政府或健保机构也会把医疗机构采购和健保支付价格的差额留给医疗机构。
简单地说,人家招标是因为药品的利益空间太小了,希望通过联合招标集合采购量挣得一些利益空间或返利。反观我国的医药招标,是因为药品价格空间太高了,而通过招标降低药价,挤掉药品价格中的水分。在此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以“砍价、压价”的二次市场准入管制方式,片面求政绩(导致药价虚低中标),却又以“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幌子搞寻租(导致药价虚高中标),造成药品“价格虚高谋百姓财”与“价格虚低害百姓命”并存,乱象丛生。
综上,笔者认为,要解决医药招标乱象,就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相关机制,变由政府主导的招标采购为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药品招标采购,其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可以是同一系统或多个医院的联合招标采购,也可以是一个医院、一部分用药的招标采购,或者是像美国那样委托第三方采购机构采购(许多社会药品零售机构也会联合招标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购)。但无论何种形式的采购,其目标都要落在以合适的价格采购合适的药品,同时获得合适的附加服务上。(牛正乾 作者系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