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一种补充,医疗责任险是要在医院、患者、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一种风险共担机制。但现实情况是,医院一方面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另一方面还要承担来自患方的高额索赔及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保险公司成为既得利益者。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保险业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时,遵循的是保本微利的原则,其本身就违背了保险业的宗旨。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向医院理赔的金额远低于医院交纳的保险费。其次,患方在就医过程中,由于疾病本身导致的治疗效果不佳或不良后果都是由医院买单,保险公司对这类费用是拒付的。所以说,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缺陷,不能解决无医疗过错情况下患者受到医疗意外损害的现实问题。
在医院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任何患者都有可能出现意外。鉴于此,可以尝试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和赔偿制度”,由政府主导,医疗机构、执业医护人员和患者等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共同投入不同比重资金,建立医疗意外损害赔偿基金,交由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方式,设立医疗意外损害赔偿保险,并将其设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这样的话,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涉及到医疗行为的各方都要交纳一定的风险金,一旦出现医疗意外损害,就从这个风险金中支付赔偿,从而建立起一种风险共担的机制。
政府对医疗意外险实行免税政策,为风险基金提供担保等一系列政策扶持。
医疗机构以及执业医护人员也应是医疗意外损害风险基金的出资人。建议医疗机构根据其整体规模、医疗质量水平、总体工作量以及往年赔付金额等因素,确定每年投入医疗意外损害风险基金的保证金金额。对执业医护人员而言,建议根据其工作性质,职称以及往年赔付额度,缴纳相应的费用。越是往年赔付较多的医务人员,参保金额应该越多。有些医生如果不注重提高医技水平、增强责任心、有意识地控制医疗意外损害的发生率,那么一旦需交纳的风险保险金超过其承受能力,此类医生必然面临淘汰,由此建立起一个公平的医生退出机制。
患者是医疗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若想获得医疗意外损害赔偿,患者应该在门诊、入院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要考虑病种及风险的大小等因素。同时,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制定出合理的赔偿标准,避免医疗意外损害发生后,因为患者的期望值过高而产生的医患冲突。
这种医疗风险分担和赔偿制度将政府、医疗机构、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责任和利益绑在一起,不仅可以获得稳定的医疗意外损害赔偿资金来源,而且可以共同分担医疗风险。同时,设立医疗意外损害赔偿保险与现行制度存在矛盾,这些矛盾不是基层卫生组织一地、一家所能解决的,必须引起高层重视,从法律层面构架才能实施。我们也期待通过设立此项风险基金,提高医患双方的医疗风险意识,使医疗纠纷由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