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李女士给帮办栏目打来咨询电话:“我于去年10月份应聘到市区一家涂料销售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加销售提成,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今年3月份,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我连续几个月销售业绩不好,便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将我辞退。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乎法律条例吗? ”
记者为此咨询了市法震律师事务所,该所的李律师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李女士不称职,但未对李女士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李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