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彬)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通知,对各省份贯彻落实原卫生部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切实做好该项工作作出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各地务必于2013年年底前启动本辖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提高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师承或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各地严格师承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的资格审核,运用抽查学习笔记、检查临床实践记录等方式加强对师承人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监管,确保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效果。并且,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规模招生形式举办批量师承培训班。
通知明确,在非户籍地跟师学习人员,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出师考核申请。另外,《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中要求,对确有专长考核的评议评价实行“选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进行评议评价”,由于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停止执行此条规定。
通知指出,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强化责任,组织实施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对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资质应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真实可靠。要规范考试程序,加强对考官的培训,统一考核标准,严肃考风考纪,增大工作透明度,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杜绝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考核。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本省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明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并争取一定的经费补贴。
通知中还特别提醒,《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具备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行医证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