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1月,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公司可根据效益情况和原告的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业绩决定发放奖金。
2011年11月,小王离开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011年两年的高温津贴共计1400元,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应支付小王两年的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
公司却认为高温费已算入平时绩效奖金,小王无故离开公司,对公司因工作交接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说法]法院认为,公司辩称高温费已入奖金,却未提供证据佐证向小王支付过款项,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王两年(六个月)的高温季节性津贴,另外公司存在过错,小王非无故离职,法院支持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小王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周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