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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运输行为亟须立法规范

2013-07-24 13:52:05 来源:中国医药报

□ 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鲁彦毫

自2001年12月1日起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物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物流在药品的运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在药品运输方面的缺失也逐步凸显出来了。

药品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网络销售假药查处难。目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上药品交易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青睐。由于网络销售药品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广,可以说能看到销售药品者发布广告的地方,都可能有消费者发生购买行为,致使追查取证困难。网络销售的药品一般都是通过物流渠道寄出,调查处理涉及电信等多个部门,需要多头管理,多头配合,协调起来也存在一定难度。现行的药品监管法律未对物流企业运输药品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不法药贩多通过物流公司、快递公司运输药品。近年来,大量民营快递公司的出现,更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提供了便利。

二是挂靠经营监管难。随着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整治力度的加大,各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药品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有的人员挂靠到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给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使用企业的资质、票据,自己购买、销售药品,与被挂靠的企业几乎没有关系,搞体外循环;有的私自设立药品办事机构,现货销售药品。这些无证经营者经营的药品,基本上都依靠民营物流公司运输,难以进行查处。

三是仓储、运输条件达不到要求,药品质量难以保证。目前,通过物流公司托运药品正成为药品运输的一个重要渠道,但由于相关硬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难以确保药品质量。物流公司在托运药品时,有时会用集装箱车、大货车,还有的通过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来运输。大部分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与其他货物混装,需要长距离运输的,还会在几个物流公司间倒转。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仓储条件不符合要求,部分药品在运输到目的地时,质量已经发生了变化。

有关药品运输的规定

药品从生产企业运输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其运输渠道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安排车辆自行运输配送;二是通过邮政渠道寄送;三是依靠物流公司运输。目前我国对药品运输环节的规范,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首先,特殊药品运输方面的规定。一是低温冷藏储存药品的运输管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二是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对运输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作出了详细规定。三是疫苗类生物制品运输管理。《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其次,普通类药品运输方面的规定。对普通类药品的运输管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规定只是散见在一些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当中。为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今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三条到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药品运输环节专门做了规定。

上述规定都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运输管理方面的要求,但对采取邮政和物流等方式运输药品的行为,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立法规范药品运输行为

药品属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法律法规对其运输、保管、养护、储存等环节都应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否则,不仅难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而且放纵了违法犯罪分子。因此,在当前我国物流行业飞速发展之际,制定一部统一的药品运输管理方面的法规已刻不容缓。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制定《药品运输管理办法》,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统一规范药品运输管理行为。在该办法中应明确药品运输的市场准入条件、资质门槛规定、设施设备要求、人员技术资格,增加运输药品软件和硬件规定,明确运输方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不管是特殊类药品和普通类药品运输管理均有法可依。在具体操作中应加强物流公司、快递公司的行业自律,建立与公安、运输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进而斩断假药运输渠道,确保经营流通环节的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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