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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劳动者押金 不但要退还要受处罚

2013-07-26 10:18:21 来源:山东工人报

李某是某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自2010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止。合同中约定:李某工种为车床工,月工资底薪1800元+提成,每天工作8小时。同时,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李某在报名时向公司交纳押金2000元。2012年4月17日,李某因家庭原因提前1个月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了李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当李某拿着押金条到公司领取押金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公司规定,凡劳动合同未到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交押金一律不予退还。李某对此规定疑惑不解,认为在工作期间自己已经尽到本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然后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未给公司造成一点经济损失,为何公司要扣掉我的押金呢?李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调查认为,李某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况属实,公司收取押金,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最后,该公司退还了李某押金2000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公司处以500元罚款,要求公司对规章制度中的无效条款予以纠正。金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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