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八旬教师输血后染上梅毒 医院被判精神损害赔偿 ]
2011年8月份,83岁的朱荣因心慌气短,入住苏北某医院。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入院几天后,一向洁身自好的他竟被检测出感染了梅毒,并很快在病友中传开了。据朱荣回忆,住院期间,医院曾为他输血治疗过。
朱荣一生从事教育事业,为人正派,儿女均事业有成,被人私下讨论,这给他及家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痛苦和伤害。之后,因医患双方没有协调成功,朱荣一纸诉状将苏北某医院告上了法庭。2012年10月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庭审中,朱荣提出,院方曾给自己输血治疗过,这是导致自己感染梅毒的直接原因,不仅如此,医院还未尽保密义务,弄得人尽皆知,给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82618元。
对此,院方辩称,梅毒传染有母婴、性接触以及输血三种途径,患者是83岁老人,可以排除性接触、母婴感染的传播途径,不排除输血传染了梅毒,而输血传染与血站提供的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将血站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院方认为自己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朱荣入院后确实输血治疗过,所输血液由淮安市中心站提供,均为合格血液。但由于血液中的梅毒螺旋体窗口期(2-6周)内无法检出,所以输血仍有可能感染梅毒。最后,专家给出意见:原告朱荣梅毒感染不能排除,但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然而,朱荣及其家人对于这一结果却无法接受。朱荣表示,自己入院前曾进行过梅毒血清试验,显示为阴性,在医院输血治疗后就感染了梅毒,这显然是医院的责任。
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对医疗过错的认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虽然原告朱荣感染梅毒一事经鉴定,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但朱荣是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引起的梅毒,血液中的梅毒螺旋体窗口期(2-6周)内无法检出,输血仍有可能感染经血传播梅毒。而院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感染梅毒之间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从而给原告的精神上、心理上带来一定压力和伤害,所以院方应当给予朱荣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朱荣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参照相关案例以及国家公布的国民经济增长系数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日前,盱眙法院依法判决苏北某医院赔偿朱荣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