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媒体就《医药巨头赛诺菲内部人自曝行贿500中国医生》进行了报道,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责成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省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的纪检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药品“四期临床费”或“研究者费”(研究经费)如何规范,早在2007年,当时的卫生部就专门出台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规定。
2007年4月6日,当时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征求了监察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并经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制定并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职能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同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受赠钱款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津贴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办法》要求,除非特殊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捐赠资产应接受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可能意味着,如果爆料人“培根”提供的举报材料属实,即使赛诺菲在安博维、安博诺上的“研究者费”真实存在,其直接付款给医生个人的做法,也属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