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近日,媒体爆出葛兰素史克涉嫌在华行贿,随后,该案在全行业进一步发酵,多家跨国药企卷入商业贿赂风波中,不断有媒体爆出有医院接受临床试验及学术会议赞助、医生受贿,引发网友的热议。
李玲:医院“以药补医”的逐利机制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结成了完整的灰色利益链,在这种潜规则运行机制下,行贿受贿等贪腐现象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政府必须下决心直面并解决医药体制中的顽疾,像当年禁止军队经商办企业那样,以壮士断腕的气概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斩断医院、部分医生和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形成的牢固的灰色利益链,使医院和医生回归救死扶伤的本职,使药品回归治病的功能。
柳柳:我认为对于什么是“赞助学术”,什么是“商业贿赂”要区分清楚。为了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医生需要学术交流。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让学术会议更规范。同样的,新药品上市后的临床安全性监测研究,是国家的相关规定,药企必然会支付医院费用,问题是应该在其项目管理科学化上下功夫。
寒梅朵朵:这里涉及到对医药营销方式的探讨。在“以药补医”的环境下,药品成为企业和医生的共同利益点。在这种情况下,药企要做大医院市场,就不得不遵照相应游戏规则行事,这一点很可悲。我们只有寄希望于医改。
荆棘鸟:在中国,第一大药品消费终端就是医院,其拥有72.1%的市场份额,加上政策正在向基本药物市场倾斜,因此,高价药的市场空间受限。我认识的一位医药代表就告诉我,“我们必须得和医生、药剂科主任建立稳固的关系,更何况,现在竞争这么激烈,医院数量却是相对固定的。”这显然是药企行贿的主要原因了。
产观:体制的漏洞为寻租提供了空间,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让遵守法则的人也不得不变为钻体制漏洞的人。只有放弃“以药补医”的思维模式,坚决实行医药分离,问题才会得到全面和根本的解决。但,至少目前来看,要达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宋儒亮:跨国制药公司在华行贿频发,暴露的是法律威慑力不够的问题。在中国,行贿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构成经济犯罪,则有刑法去认定。此外,国家司法机关还就商业贿赂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从法律体系来说,我国这方面法律的规定是清晰的,这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的威慑力不够。
以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为例,工商部门最高的处罚仅20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也仅为1万~20万元。这样的违法成本并不高。
潘洪其:除与其他商业贿赂一样妨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外,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特别危害还在于,药企向政府官员、医院、医生等行贿,相关费用必然计入药价,最终转嫁到患者头上。近年来,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看病贵”成为民生不堪承受之重——药企商业贿赂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依法打击药企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但是为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也是为了整饬医药领域的沉疴乱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其其: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没有“捷径”,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立足于长远的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探寻治本之策。包括建设医药购销公开交易平台,强化多边监管措施,规范医药购销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快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切断医院与药品、医生与开单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等。只有医改提速,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才能提速。
张立美:打击药企行贿,“重受贿轻行贿”不妥,同样,“重行贿轻受贿”也不妥。要彻底惩处贿赂犯罪,就必须既要严惩行贿者,也要严惩受贿者,一个都不能放过。我相信,随着国家加大对行贿药企的打击力度,将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扫清一个坚硬障碍,也必定进一步剔除药价虚高中的腐败因素,从而有助于进一步降低药价。
庆畅:药品价格,老百姓格外关心;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久为诟病。商业贿赂犯罪,破坏公平竞争,滋生贪污腐败。惩治商业贿赂,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
青年一辈:跨国药企争相在华淘金,固然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好药,但部分跨国药企利用“潜规则”,将自己的药卖得很贵,这必然加剧看病贵、药价高的矛盾。其行贿行为,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更涉嫌触犯法律,在司法介入的同时,这一行为也应成为国家价格部门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必须重点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