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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不足5年者 伤残就业补助不能全额享受

2013-08-26 11:34:32 来源:山东工人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享受呢?

职工吴某出生于1954年2月17日,于1995年7月到烟台某标准件厂工作。2005年11月的一天,吴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5级伤残。期间,标准件厂一直按规定为吴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3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标准件厂按规定计算支付给吴某经济补偿和工伤待遇等。但在确定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时,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吴某坚持要求单位按规定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自己3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2125元,而标准件厂则以数额过高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吴某便向烟台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裁决标准件厂支付上述工伤待遇。

仲裁委在审理后认为,鉴于吴某与标准件厂于2013年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吴某要求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第2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吴某被鉴定为工伤5级,标准件厂应当按规定支付吴某36个月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2125元。但吴某于1954年2月17日出生,在与标准件厂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因此,按照上述《办法》,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递减60%,标准件厂只需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40%,即44850元。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吴某按规定从标准件厂领取了44850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讯员 林秀伟 鲍杰民 记者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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