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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感冒住院期间离奇失踪 5年后被宣告死亡

2013-08-28 10:55: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9年前,石嘴山市一男子因感冒发烧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竟然离奇失踪,5年后法院判决宣告该男子死亡。8月2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失踪男子家属和所就医的医院共同承担男子住院期间突然失踪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2004年11月25日17时许,李某感冒发烧,由母亲陪同到某医院就诊,并办理了住院手续,住进传染科病房。医院方为其进行了检查和输液治疗,并医嘱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次日继续为其输液治疗。但次日15时许,李某正在输液时突然失踪。公安机关介入后,李某究竟是如何失踪的,是何原因失踪的,一直没有发现线索,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12月,李某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父亲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的70%,即295953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李某经法院确认的死亡时间为2011年1月4日,故其子的抚养时间应从2011年起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从这一时间起算,故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77757.8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家人提出上诉,石嘴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本案当事人选择了侵权责任。李某被宣告死亡前因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在输液时不明原因离开医院,而院方未及时发现进行劝阻等有效的诊疗护理措施,未尽到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对李某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其在住院输液时不明原因离开医院,对其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确定医院方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妥,故李某家人要求院方承担70%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于2004年11月26日失踪后,就再没有对其子尽抚养义务,因此,李某家人要求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从失踪时开始计算的上诉理由成立。遂依法判决医院方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422791元中的84558.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李某家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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