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公司司机刘某在为客户送货途中,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后赵某家属将刘某、家具公司、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刘某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家具公司应对死者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家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基于其车辆所有人地位,而是因为单位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所适用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