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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发芾:个税立法缺陷与征管懒政亟需改革

2014-11-12 16:39:04 来源:网易评论

近日,财政部公布前三季度税收收入情况分析。其中,个人所得税前三季度实现5697亿元,同比增长12.4%,相较全部税收7.4%的速度要高。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3%,而人们抱怨,个税现在实际上是一种针对工薪收入而征收的工薪税。

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高,多年来一直在6%和7%左右徘徊,从来没有突破8%。但是这个收入占比不高的税种,引起的争议和关注却是其他大税种也不曾有过的。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个税本身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疑问;第二是,作为直接税,个税的税痛更容易被人所感知,因为痛感也更强烈。

个税存在的问题,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征管中的弱点。从立法来说,我国当初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而不是综合所得税。相对于综合所得税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分类所得税的公平性存在先天不足,在实践中基本成了对工薪族工资的税务征收。可以说,目前个税中的问题,正是源自分类所得税的天生缺陷。

从近年来个税分项目收入结构看,个税的收入来源高度不均衡,工资、薪金所得的比重偏高,比如2008年,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总收入的60%以上,2009年达到62.87%,此种不合理结构至今并未改变。说个税已经沦为工薪税,绝非危言耸听。工资和薪金成为个税的主体,凭直觉而论,肯定是不公平的。而为数不少的富人,他们的综合收入很高,但他们并不拿工资薪金,他们的有些所得无法归入个税法的应税收入种类,因而可以不缴纳个税。

事实上,工资和薪金所得,正是一个人的勤劳所得,勤劳所得成为以调节收入分配为重要功能和目的的个税的主要部分,而一些不必通过勤劳而综合收入很高的人却不必缴个税或者少交纳个税,这种结果当然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无异于通过个税对努力劳动赚取收入的工薪阶层的变相罚款。分类所得税还有一些诸如收入均衡性和扣除标准一刀切等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天生弊端,不一而足。

立法上天生存在的弊端,经过更加粗放的征收管理,被加倍地放大。在个税的诸多类目中,对工资和薪金的征管是最有效率的,因为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的征管,有抓手,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工资发放者予以代扣,就可以较为有效地达到征收的目的,使征管成本大为降低。但其他一些收入并不能像工资薪金收入那样,有这么方便的抓手和把柄,因而征收管理成本很大。在这种情况下 ,税收征管避重就轻,容易征管的加倍征收,不易征管的放任自流,其结果就是固化并强化了工资薪金成为个税收入的主体的局面。这就是说,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懒政习惯,使个税立法本身的不公平被强化和放大。

将公平性欠佳的分类所得税改为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是近些年人们的呼声,而且也是相关部门一直承诺的个税改革目标。从1996年到2011年,关于个税改革的相关文件不计其数,可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其改革至今仍然没有时间表。这是急需改变的。(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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