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负面清单管理,统统不准。昨日,在广州启幕的第二十六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化安全监管司副巡视员刘小平透露,处方药的网络销售只是有限的逐步放开,并且可能将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对销售范围进行限制。这一变化低于药品电商行业的预期。不过,利好药品互联网交易的政策也将随着《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近期上会审议,而陆续有细则出来。比如,B2B牌照不再需审批也不需备案,B2C牌照也不再需审批,有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到各省食药监局备案即可。另外,药品配送也将由B2C药店自行配送放开为允许委托合规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配送。
处方药网售开禁在望
据刘小平透露,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食药监总局自2013年起开展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管政策的调整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起草制定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现已基本完成期间修改和意见征求过程,将于近期上会审议,通过后将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
而这即意味着实施了近十年的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制度即将迎来大幅度调整。
据南都记者了解,我国食药监部门于2005年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当时规定药品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网销仅限非处方药。
去年,广东省内10家持有B2C资质的网上药店还曾因涉嫌违规销售处方药,而被广东省食药监局责令暂停药品交易服务。
千亿市场迎来变量
不过,最终版的处方药网销政策与业界此前预期的将有一定差异。调整后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售药及信息服务资格审批规定是:B2B第三方交易平台,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网上药品购销活动无须审批或备案。配备了执业药师对药品零售企业在将售药网站情况告知发证部门后,即可以从B 2C网络售药活动。B2C第三方交易平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批。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对网站需将相关材料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据刘小平透露,此前外界盛传处方药将全面放开网销,以及将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放开等内容与最终的方案不符。
“处方药的销售只是有限的逐步放开,并且可能将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对销售范围进行限制。”刘小平如是说。据其介绍,为了降低网销药品风险,《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还将规定“经营者在互联网售药活动中进行产品展示宣传,其内容必须限定在经审批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范围之内,超出范围则视为违规行为。”
很显然,这一变化对此前呼吁处方药不宜全面放开的线下零售药店来说是一大利好。但对目前急于扩大销售品类的医药电商而言,则偏中性。
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秘书长刘桂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现在全面放开处方药网销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互联网售药完全开闸还需要其他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才能解决。
当然,对目前迅猛发展的药品物联网电商行业而言,委托配送的放开,或将促使这一行业迎来更多的发展空间。
据南都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网购药品须由B2C药店自行配送。而新办法在网销药品的配送方面则有大幅的政策放松,依着即将上会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者通过网络售出的药品可以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者符合规定的专业物流企业进行配送。
[延伸阅读]
据第三方机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医药电子交易规模达42.6亿元,与2012年相比,增长166%。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慢性疾病口服用药、未中标未进院新特药、涉及隐私类处方药、高性价比仿制药或将有望进入清单。
[相关链接]
从事网上药品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自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并按照规定将网站的情况告知发证部门
配备执业药师,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药的审核及监督制度,指导合理用药
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产、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建立包括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在内等各项制度,实现药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等条件:
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证书等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等制度
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具有两名以上执业药师,制定平台内药师服务管理制度,管理平台内电商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活动
网上规范经营的要求:
在交易页面公示合法资质
展示的产品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符合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
符合药品GSP相关要求,旅行收货验货,出库复核义务,建立电子台账;
药品配送过程中储存运输复核相关条件和要求(可以委托批发企业或符合规定的专业物流企业进行药品配送)
按照目录并处方销售处方药
销售药品开具发票,留存相关数据,记录和票据
有问题药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停售,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