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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分级管理 标准有待完善

2014-01-20 17:29:58 来源:中国医药报

□ 王淑玲

编者按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零售药店数量大幅度提高,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零售药店共有46万家左右,虽然数量剧增,但大多数零售药店小而散、经营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为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2012年底,商务部公布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规范实施一年,药店分级管理却不尽如人意,一些偏远地区因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实施缓慢,而百姓对三级药店分级管理的知识又知之甚少,因此药店分级管理成了雾中花、水中月。要想零售药店真正发挥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完善药店分级管理标准可谓正当时。

商务部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简称《规范》),《规范》明确将我国所有的药店分成三个级别,AAA级为最高。规范推行了一年多,各地区药店分级管理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但结果却差强人意。下面笔者就我国分级管理现状,谈点建议。

时间有先后  标准有差异

药店分级管理推行可追溯到2007年9月,吉林、江西、山东、湖南和陕西五省率先被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试点。江西试点包括景德镶、鹰津、萍乡、樟树、新余等地,山东包括济南、日照、莱芜、淄博、潍坊、青岛市李沧区、德州市德城区等地区,湖南省是市县以上城区都实施药店分级管理,药店分级管理比较普遍,陕西包括渭南、安康、延安等地区实施了分级管理,吉林只有长春一个城市实施分级管理。

2007年以后天津、辽宁、海南、湖北、乌鲁木齐等地陆续开展,2012年后开始试点的包括江苏、安徽、上海和重庆等省市。可以看出药店分级管理政策被广泛推广。从各省推行的情况看,分级管理有这样几个特点:各省都在省会城市开始试点;要达到在全省的市、县、乡实施分级管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落实,药店分级制度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因为药店的数量众多,实施分级管理范围很广。如吉林省工作目标是在2014年底完成全省药店的分级评定,零售企业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从实施的情况看,各省分级标准都不相同,从经营面积、经营药品类别、配备药师数量这三方面看,各省的执行标准与国家标准进行对比,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每级别内经营药品类别上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是相同的;二是从药师人员的配备看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大体相同,如江西省对执业药师的人员要求比其他省多一个人;三是经营面积方面有差异性,山东、江西、湖南省在营业面积上是和国家的标准一样,吉林省的标准比国家的标准低一些,每一个级别的营业面积都比其他省少20平方米,但对于中药饮片的柜台面积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即需增加20平方米。另外,海南省药店分级管理标准比较特殊,分为四级。可见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有差异。

虽然药店分级管理在不断推进,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很大难度,因各地的标准差异,使连锁企业不得不在发展中投入更多的物力和人力应对各省的地方标准,这必然影响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规模化和集中化的进程。

分级管理的利与弊

药店划分了等级后,每个等级的药店所能经营的药品品种范围不同,如三级的零售药店就可以销售限制类药品和注射剂,而一级和二级的药店都不可以销售,这有利于市场有序运行。表现为:一是能为三级药店吸引更多的顾客,从而提高了销售额。二是有了等级区别后,零售药店是处在不同层面进行良性竞争,一定程度减少了行业内的恶性价格战和违规销售现象。三是处于不同层面药店的销售人员有不同的职业态度。如三级药店员工心里会产生一种优越感,销售信心和热情自然高涨,服务质量也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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