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展医疗机构和住院患者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开展(今日本报A2版)。
以协议的形式,约束医患之间的红包行为,似乎是一种创新。毕竟,协议是白纸黑字写下的东西,它可能对一些患者和医生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以为签协议就可以理顺医患之间的关系,消除红包现象,无疑有些想当然。因为,一份协议要想产生真正的效力,还需要基本的前提。
协议产生效力,一般取决于两个前提:或是签署双方是诚信的,他们会自觉地执行自己签署的承诺;或是签署双方受到外部的制约。这些外在的强制约束可以是诚信体系,也可以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哪一种形式,这些强制约束都存在这样的特点: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行为,当事人必然受到严厉处罚。如此,协议也可以产生效果。
那么,实际生活中,不收不送红包协议具备这两个前提吗?首先,内在诚信的前提是严重匮乏的。其实,医生不能收红包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患者当然也清楚这个道理。在正常的医患关系中,根本不应该存在红包这样的东西。但是,因为医患关系的不平衡,以及缺乏外在有力约束,红包的收与送甚至已经成为明规则。那么,如果诚信本来是缺失的,多一个书面的协议又有什么用?医生和患者大笔一挥就可以签署协议,但是私下里,他们会把这个协议当成废纸。
其次,外在约束的前提也不能清晰看到。外在约束可以是诚信体系。如果,诚信体系是健全的,任何不诚信者都会被诚信体系惩戒,就能形成正常的淘汰机制,人们就会懂得、学会、坚持诚信。而如果诚信体系是缺失的,不诚信者不仅不会遭到处罚,反而可能获利更多,人们显然要掂量掂量诚信的价值。当然,外在的约束还可以是法律法规。如果,制度将收受红包上升到受贿的高度,对红包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也就没有多少人敢以身试法。现在,之所以红包横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们把红包故意曲解为感谢费,既然是感谢费,收受又何妨?
当个人诚信缺失,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关于医患红包的法律法规又没有具体化时,红包就不可能自动地消失。尽管,一些人可能因为签了不收不送红包协议,而产生一些警惕和反省,但在现实利害关系面前,人们又总会作出符合个人理性的趋利避害的选择。因此,仅仅是倡导还不够,仅仅是签署个协议还不够,要么完善诚信体系,要么明确红包的性质与处罚。否则,红包还会像顽疾一样存在。
(江苏 李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