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实行民主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把经济激励机制与政治激励机制统一起来,建立一种公开透明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国有上市公司激励机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出台,这是继今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困难
从颁布《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到颁布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委试图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提高国有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在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国资委针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从两个方面规范股权激励机制:从程序上来看,国资委规定了股权激励机制备案制度,防止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自行其是;从实体上来说,国资委既规定了股权激励数额的上限,又规定了股权激励价格,还规定了行使权利的具体办法。不仅如此,国资委特别规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实施股权激励,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不到半数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这些措施都有现实针对性,因而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种颁布统一规则的做法,可能会由于各行各业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在实施中遇到困难。国资委下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情况千差万别,有些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比较高,有些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比较低;有些企业经营品种单一,有些企业属于典型的多元化经营;有些企业属于资源型企业;有些企业则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不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不同的股权激励机制,那么,这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削弱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作用。
在发挥股权激励机制作用的问题上,我们实际上陷入了两难的困境:如果绝对地排斥股权激励机制,那么,必将影响到某些行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如果实行股权激励机制,那么在国有制条件下,经营者必然通过各种博弈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资委颁布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显然是在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这是一项很难完成的任务。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实施中解决方案
必须将西方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进行脱胎换骨式的改造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人具有绝对的分散性,所以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减少代理层次,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在公众监督下,实现企业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