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一些网站在提炼新闻要点时,突出“广东中山两年无医闹 出警民警人数为医闹的3倍”。言外之意,渲染了使用警力对于制止医闹的作用。
虽然相关举措与“无医闹城市”之间有某种逻辑关系,但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存在涉嫌过度使用警力的问题,尤其是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商榷。
就在不久前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医卫界89位委员联名递交“紧急提案”。委员们针对“两会”期间各地连续发生的多起恶性伤医辱医事件,提出了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尽快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的建议。中山的“经验”,似乎也契合了提案的精神。
从合法性角度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将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明确列举为公共场所,医院不在其列,但法律在列举之后往往还有一个“其他公共场所”之兜底范畴,将每日有数以百计、千计的就诊人员自由出入的医院,界定为“其他公共场所”范畴,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但法律也并未规定,属于公共场所就应当加强警力,安保升级,所以我们也未见到旅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有多少警力驻扎。包括医院在内的公共场所,一旦出现治安事件,警方接警后都应根据情况,及时出动相当数量的警力,以维护现场秩序。
从合理性角度而言,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进出医院的人员大多为身心罹患某种疾病的患者或者他们的家属,心情都比较沉重,因此,安静、温馨、平和的医疗气氛,应成为医院整体环境的主色调。医院里不少装备齐整的“治安员”抑或警察时时在病人及家属眼前晃动,这同医院的性质并不协调,应尽量避免。
伤医辱医事件毕竟是少数或个别现象,不应过度解读,更不应过度报道和渲染,立法上更不应为个别事项立法(法律格言)。另一方面,医院那么多,又那么大,到底需要布置多少治安员或警力?何况,仅仅靠警力防范,恐怕防不胜防。再一方面,犯罪有自身的规律,有关研究表明,并不因为废除死刑,杀人案件就增加;也不因为死刑使用频繁,杀人案件就减少。
相比之下,我更看重中山市解决医患纠纷的“五方机制”。报道中有这样一小段话:医院里专用的调解室里,圆形会议桌摆着“院方代表”、“医调委”、“公安机关”、“卫生局”、“患方代表”五个号牌,各方可随时坐下来调停医疗纠纷。应当知道,当患方怀疑存在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过错时,同医方沟通的心情十分迫切,但不少情况下,医院对患方的诉求注意不够,有时患方想依法复印一份完整的病历也很困难,才导致患方采取了一些过激的方法,应是无奈之举。
中山的“五方机制”是典型的“疏导”做法。我倒认为,“近两年来中山市未发生医闹事件”,“五方机制”应是根本原因,光靠警力威慑去“堵”,而不靠化解引导机制去“疏”,纠纷还是纠纷,纠纷严重了还是会出事的。(来源:成都全搜索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