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4月2日电 2012年发生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医护人员被砍致一死四伤案一度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去年12月,合肥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彩春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彩春锋不服并提起上诉。2日上午,该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被告提出强制医疗。
2012年11月13日,42岁的安徽阜阳人彩春锋因患有肾结石接受治疗时,对治疗方式不满,产生报复心理,用菜刀追砍安医大二附院的医护人员,致护士长戴光琼死亡,三名医护人员轻伤,一名医护人员轻微伤。
2013年2月,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无法接受,要求重新鉴定。同年4月,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患有偏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随后,合肥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就彩春锋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听取了两地鉴定专家分析意见。其后,法院采纳了上海方面的司法鉴定结论。
二审时,法庭辩论焦点集中在彩春锋作案时的辨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一审前召开的两次庭前会议上。
被告人辩护律师指出,一审时召开的两次庭前会议要求鉴定人出席,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同时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作案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辨认能力和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有效。
被告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还出具了一段通话录音,通过和身在看守所的彩春锋通话,了解到其在看守所不听劝告、绝水绝食、拒绝服药、总认为有人要害他,来证明彩春锋精神障碍严重,称彩春锋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检察员认为,原审召集鉴定人参加庭前会议符合刑诉法有关规定,是需法院在庭前审查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而非案件审理。检察员指出,彩春锋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报复,作案前购买作案工具并藏入包内,伤害对象明确,思路清晰,既有行为基础,又有辨识能力。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依据不够全面,而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与案件的证据具有一致性,应予以采信。
检察员还指出,根据彩春锋在法庭上回答问题时的表现,对其有利的话题,回答时思路清晰,对其不利的,含糊其辞并称不记得,有明显回避倾向,可以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控制和辨认能力。
由于案情重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原标题: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被砍案二审开庭 被告提出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