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白 毅
实验动物作为“活的试剂”,被广泛应用于生命科学、医学、制药等领域,特别是新药研发、药品检定、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许多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都是以动物实验的结论作为基本依据。目前我国实验动物的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但专家学者表示,我国现有实验动物方面的法律体系已经远远滞后于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实际状况,法制化管理进展缓慢的局面必须尽快扭转。
法制化管理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室主任岳秉飞指出,实验动物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是开展生命科学研究的重要支撑条件。同时,实验动物的发展水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尤其是生命科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列出的农业、人口与健康、生物技术、科学前沿问题、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六大项工作中,实验动物均是重要的支撑条件之一。因此,重视实验动物管理,提升实验动物质量非常必要。
目前美国(1966年)、英国(1876年)、加拿大(1971年)、丹麦(1977年)、法国(1972年)、荷兰(1977年)、日本(1973年)等均颁布了不同形式的法律条文用以约束、保护、管理实验动物的繁育、生产与使用。我国实施的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8年原国家科委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科技部等7部局共同颁布)。
“与美、日、欧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法规尚存许多空白,尤其是缺乏一系列在法律框架体系下的标准、指南和操作规范。”上海市实验动物学会副理事长、复旦大学实验动物科学部主任杨斐分析:我国实验动物行业起点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使得各地区实验动物科技发展水平不均,而全国性法规的制定需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国家立法滞后也是无奈之举。“目前只有北京、湖北、陕西、云南等少数几个省市立法,上海至今仍未立法。”
杨斐表示,由于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产业的迅猛发展,国内外交流的日益频繁,社会公众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甚。“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是国内外行之有效的方式。”
法规完善迫在眉睫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岳秉飞在《关于加强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的提案》中建议,现行的《条例》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低,不能适应实验动物需求迅猛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完成《条例》的修订与发布,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岳秉飞认为,北京、湖北、云南、黑龙江等省市的地方立法实践证明,实行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是有效的。“由科技部牵头起草新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虽然已经列入立法程序,但进展缓慢。”
杨斐也谈到,1988年开始实施的《条例》标志着我国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的起步,但极不完善,远跟不上学科进步、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比如现有实验动物管理法规的管理范围亟待修改,实验动物主要涵盖哺乳纲的大鼠、小鼠、豚鼠、地鼠、兔、犬、猴,却未包括用量日益增多的猪、牛、羊、树鼩、猫、鸡、鸭等新兴实验动物。同时,生命科学研究的对象已不仅仅限于整体动物,越来越多的动物细胞、组织、胚胎被用于实验,而对这些源于活体动物的材料尚缺乏有效监管,有些病原体可能随着细胞、组织、器官的传代或移植污染受体。同样,不同种属(包括人与动物)动物之间的细胞杂交和胚胎移植更是面临生物安全和生命伦理的双重威胁。此外,转基因动物的环境释放、转基因动物器官的异种移植、转基因乳腺反应器药物的应用等新问题,也亟待从源头——实验动物角度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