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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

2014-06-19 10:22:30 来源:中国医药报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黄清华

据统计,过去10年在我国1万余件药品专利中,80%为国外研究机构和企业所有,其中又有90%以上为发明专利,而我国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品95~97%为仿制。为了摆脱这种知识产权落后的局面,医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新药研发,用好、用活、用足国家鼓励医药卫生科技创新的政策,在基础研究方面争取国家支持,在应用研究方面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投入,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争开发出自己的新药、新器械和新医用材料,并做好专利国际申请(价值、产权及风险)和管理工作。

掌握国际专利申请策略

知识产权中的发明专利(权)对于高新生物医药技术依赖型企业尤为重要。发明专利常被学者们称为“双刃剑”:有了发明专利,企业可以主动出击;受到“攻击”时,企业同样可以利用发明专利的优势沉着应战。

发明专利由于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使某项技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垄断性,“垄断期”过后,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与革新,才允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广泛使用该专利。在“垄断期”内,发明专利权人依法有权阻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含相同甚至相似技术的产品。如何在国际层面利用好法律赋予的这种垄断权利,无疑构成了知识产权依赖型企业在专利战略上制胜的重要内容。

目前在国际上,为公司所有新产品所包含的“亮点”技术——专有技术、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以及与这些技术相关联的外围技术申请专利,建立一个强大的专利壁垒,是许多跨国企业的方法。虽然为了申请专利,企业需要聘请专利律师、交纳申请费而花费不菲,然而,这个专利壁垒一旦形成,无形之中也就为企业打造了一个巨大的“金矿”——不仅具有技术价值和战略价值,企业每年还可以坐收许可、转让费,利润丰厚,回报巨大。

我国医药企业、产品和技术走向世界,特别需要对如何获得医药领域“强专利”作出策略上的安排。所谓“强专利”,是指通过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选择,并通过技术与法律的结合和再创造,使发明者能够享有法律的充分保护,无须担心获得的专利(权)被判定无效,并能够实现专利保护范围的最大化。为此,医药企业应从战略高度明确公司专利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以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并通过公开与独占的策略、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配合,提升专利的保护力度。

在专利国际申请方面,还应了解主要的国际公约,明确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策略。对于某一发明创造,究竟选择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需结合该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希望保护的期限、经济寿命等因素综合考虑。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以期提高发明创造受到国际保护的几率和程度:

其一,尽管现代各国的专利法都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只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个实质性条件才能获得专利权,然而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比授予实用新型的实质性条件明显要高: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授予发明专利要求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只要求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某些技术发明可能不符合发明专利的可专利性要求,而符合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要求,且在专利审查中,对创造性或可专利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这些因素导致企业希望获得发明专利权但又担心不能取得该专利,从而使得技术公开后进入公有领域。鉴于此,企业应就该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因创造性不够未获得批准,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仍有可能获得通过,从而增加在国际上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其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快但保护期限短,发明专利保护时间长但审批慢。因此,企业同时申请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可取长补短,使发明创造一方面因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快的特点而可以较早地进入法律保护状态;另一方面,申请人可通过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使得专利局对其授予发明专利权。这样的专利申请策略对于企业专利国际申请尤为重要,可使技术发明尽可能地获得专利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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