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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4-06-26 10:11:22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于晓彦 南京中医药大学

医闹、伤医杀医事件不断上演,这与执法不严、手段偏软有关。制止暴力伤医行为,近年来屡次成为人们的热议话题。“医闹”本质上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医闹者纠集群众在医院内滋事,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侵害医疗机构财物,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理应受到相应惩罚。当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取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在法律轨道上行事、形成讲理守法的思维,这是培育新型医患关系的基础,也是起点。

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

医患纠纷往往是医闹、医暴的“遮羞布”,有些人借此行凶、讹诈医生和医院,这些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9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及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都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9条规定,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按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

聚众冲击医疗机构、扰乱医疗秩序的法律责任

围堵、冲击医疗机构和诊疗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及其他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有关规定,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另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将对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侮辱、诽谤、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闹”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威胁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下跪、为死者守灵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或拘禁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闹者在暴力索赔中,恶意殴打、杀害医务人员,对医生实施人身伤害,致人伤残,侵犯了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如果致人伤亡、伤残,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医闹者限制医务人员的活动,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这些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辱骂情节的,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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