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正文

《中国药典》饮片命名急需规范

2014-07-17 13:46:38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中国药典》所收录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名称是中药饮片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饮片命名时所遵循的法定依据,可是目前的《中国药典》对饮片特别是其炮制品的命名无规律、无章法。常常会出现同一药材(饮片),在不同的单位间取用的名称不一致的现象。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中药材及其中药饮片在此方面明显存在的问题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饮片名称与药材名称不一致。如“山茱萸”是药材名称,其饮片名称则是“山萸肉”,酒蒸后叫“酒萸肉”,缺乏对应性。二是规格混淆于名称。如药典中的净山楂、藁本片、续断片、鹿茸片、黄连片、黄芩片、党参片、干鱼腥草、生蒲黄、干石斛、干益母草,紫草切片等饮片名称中,“净”、“片”和“干”等字显得画蛇添足。三是炮制品的名称命名随意性大,无规律性。特别是蜜炙品的命名,有些标示为蜜××,比如蜜紫菀、蜜枇杷叶、蜜百部、蜜百合,有的则是炙××,比如炙黄芪、炙甘草、炙红芪等。

对于前两个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按《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其名称应与中药材名称相对应”,仅净制和切制后饮片名称相同于药材,炮制品名称宜与药材名称相对应。净制后饮片无需带“净”字;中药材需进行切片的品种很多,片型不宜在名称上显现。除毒性饮片生品带“生”字外,其他饮片生品均宜用药材名,即用药材名的饮片皆为生品。饮片为鲜品的在其药材名前附加“鲜”字。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在流通过程中,几乎都是干品,无需在其饮片名称前用“干”字注明。《河南省中药炮制规范》与《浙江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基本是基于此原则的。

对于中药炮制品命名问题,笔者建议:炒制品,宜以“辅料+炮制方法+药材名称”为原则。如麸炒品,即麸皮+炒+名称,如麸炒山药等。炙制品,宜以“辅料+药材名称”为原则。如蜜炙品,即蜜+名称,如蜜紫菀、蜜枇杷叶。盐炙品,即盐+名称,如盐黄柏。醋、酒炙(制)品,即醋(酒)+名称,如醋香附、酒黄精。姜制品,即姜+名称,如姜厚朴。煅制品,即煅+名称,如煅自然铜等。对于其他如制远志、制何首乌、制白附子等“制”品类,其实也应该显示其辅料及制法。

另外,对一品种多来源和同来源收采目的取舍不同的,并且药材有分列名称而饮片则无显示的饮片命名,实乃依循难定。如川贝母之松贝、青贝与炉贝,地锦草之地锦、斑地锦,地龙之广地龙、沪地龙,地榆之地榆、绵地榆等。希望《中国药典》对此类饮片的命名原则给予明确。

(作者:王锡国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r@yaochenwd.com.cn
010-59444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