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怀孕女工吕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发放办法已经职代会通过,最终,单位被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
吕某于2009年5月22日到济南某公司工作。2009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2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2日,该公司作出了关于吕某离职的通知,内容为:根据2012年售后目标及工资绩效方案规定,吕某因3个月未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视为自动离职,工资及保险费缴纳截止2012年10月31日。11月10日,医院为吕某出具了早孕的诊断证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吕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504元。2013年9月28日,吕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00元。吕某与该公司均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为证明吕某未完成工作任务,提交了2012年7月至11月份的工资发放办法。吕某称从未见过该工资发放办法。法院限期该公司对工资发放办法是否经职代会通过的情况进行核实,该公司未在限期内提交核实情况。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发放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且在吕某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吕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正当。吕某于2009年5月22日到该公司工作,双方于2012年11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吕某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吕某要求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理由正当,故该公司应支付吕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吕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因吕某生育时,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况且该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向其支付了赔偿金,故吕某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高原 通讯员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