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
(2)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
(3)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在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时,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
①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企业自主分配工资原则的关系。由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仅是政府向社会发布的一种劳动力工资价格信号,只具指导性不具指令性,企业在运用指导价位时,应注意到政府指定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只具有指导性服务性质,仍应实行自主分配原则,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与工资标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②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按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形式公布,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劳动关系双方可参考高位数的价位;企业经济效益一般,劳动关系双方可参考中位数的价位;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劳动关系双方可参考低位数的价位;但劳动关系双方在确定工资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③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两低于”原则的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国有企业协商选择参考指导价位时,仍然要受到“两低于”原则的约束,即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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