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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2014-08-11 10:52:23 来源:瑶臣猎头网

《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我国工资分配的四大原则。

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收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这一原则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确立劳动报酬的标准,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同工同酬的原则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应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根据这一原则,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过程中不得对于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同的报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必然出现关于工资的歧视现象,这就要求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为此,我国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于1951年通过的《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并在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中明确了这一原则;《就业促进法》也强调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并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逐步提高,只有工资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才能得到增长,这样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能限制甚至禁止劳动者提出合理化的工资要求。但另一方面强调这一要求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工资属于分配的范畴,而分配又是由生产决定的。工资水平的提高必须建立在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

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工资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只对工资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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