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云南省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将医保乙类用药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0%—15%统一下调为3%,同时还采取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
据介绍,根据云南省相关惠民政策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云南省人社厅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合理减轻个人负担,稳步提高参保人待遇水平。
首先,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将医保乙类用药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0%—15%统一下调为3%;住院起付线普遍下调100元,提高了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其次,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将268项不予支付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调整为医保支付或部分支付项目,并将一般诊疗费、急诊抢救(含120救护车)医疗费纳入医保统筹报销范围,将肝移植手术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还提高了职工重大医保疾病和老年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将肺癌、食道癌等20种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并对70周岁以上老人慢特病门诊和住院费用实行起付线减半,取消老年人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特殊诊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
根据此次调整,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后,次月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不受财政补助结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