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把医疗问题视为基本保障的核心,尽管发展历史并不长,但是透过韩国医疗保障制度演进的四个阶段,可以看出其快速发展的特色。
1960~1980年开创期
韩国政府对医疗保障的关注始于1959年秋,通过“引进健康保险制度研究会”探讨如何在韩国建立健康保险制度。
在前期探讨的基础上,1962年3月20日,韩国政府设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委员会”,分为4组,其中医疗保险组实施国民健康调查,参考外国制度,制定《医疗保险草案》。1963年12月16日,该草案以《医疗保险法》为名公布,允许300人以上企业(单位)自愿设立保险组合。
《医疗保险法》的制定和公布为韩国开创医疗保障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韩国政府于1970年8月修改《医疗保险法》,把适用对象范围从之前的职工,扩大到军人、公务员、个体经营者等全体国民,并且把职工、军人、公务员划归为强制参保对象,个体经营者归入到自愿参保对象。
修改后的法律有了明显进步,但是仍然未能得以全面施行。1976年12月22日韩国再次全面修改《医疗保险法》,长期处于停滞状况的医疗保险事业有了起色。
值得一提的是,1977年1月,韩国政府制定了《有关医疗保护之规则》,同年1 2月制定和公布了《医疗保护法》。根据这些法规,从1977年1月开始,针对生活保护对象实施医疗保险事业,超前于针对一般国民的医疗保险半年,正式实施,后来发展成为医疗给付事业。
20世纪80年代扩大期
进入20世纪80年代,韩国的经济政策基调从增长转向稳定,为实施全民医疗保险打下基础。1981年初政府规定100人以上企业(单位)作为医疗保险适用单位;同年2月开始将5人以上企业(单位)指定为随意适用对象;同年12月开始以“保健社会部认定的部分职业”为对象运营随意保险。1982年12月,16人以上企业(单位)作为医疗保险适用对象。
另外,1981年7月,韩国政府在洪川郡、沃沟郡、君威郡实施地区医疗保险第一次示范,1982年7月,在江华郡、报恩郡、木浦市实施地区医疗保险第二次示范,为医疗保险推广到非企业(单位)及其抚养者之外人群积累有益经验。
2 0世纪8 0年代中期以后,得益于国内经济环境的改善,政府开始谋求将经济余力投入到福利部门。在《第六次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1987~1991年)》中,提出把医疗保险扩大到全体国民。为此,1987年,保健社会部设立医疗保险扩大促进总部。
在该段时期内,韩国也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活动,以1984年在清州市和清原郡实施的韩医医疗保险为基础,1987年2月,把韩医医疗保险扩大到全国。1988年1月开始实施农渔村地区医疗保险,并将医疗保险扩大到5人以上企业(单位)职工。从1989年7月开始,全国60个城市为对象地区,针对全国约964万人的城市地区个体经营者实施医疗保险,实现医疗保险向药局的扩展。
公职者医疗保险业也同时逐步扩大。1980年,增加军人家属、私立学校所属教职员、退职和军人退役年金权益人。
1989年,在引进医疗保险12年之际,韩国迎来了全民医疗保险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