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3至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245号)及《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长沙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12元,较去年928元上调84元,三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16元,较去年840元上调76元,增长约9%。
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处长李新华介绍,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