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因发现青蒿素而获得诺贝尔奖,再次引发人们对中医药科学性的激烈争论。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研究一处处长李广乾博士认为,屠呦呦获奖将给中药带来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正面的影响是,这将给中医药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复兴带来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并加快促进中药的国际化;负面的影响是,有人把屠呦呦的获奖看作是中药西药化的典型案例,并借此大力诋毁中医药的科学性。
李广乾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我们应该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地认识中药的现代属性。不能认为中药只能是煨、炖、煎、熬,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取有效成分进行研制的就是西药,不能把中药和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对立开来。他认为,西医西药的进步是来自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医中药同样可以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其内在特性“呈现”出来。
中药现代性具有多维度属性
中国经济时报:屠呦呦这次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有人认为是“中药现代化”的结果。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传统中药进行现代化改造,就成为国家中药行业的发展方向。但是在理论界特别是中医药界,对中药现代化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你是如何理解中药现代化的?
李广乾:理解中药现代化的核心,是要深入分析中药的现代属性,我们也可将其称之为中药现代性。与思想领域的现代性概念不同,中药现代性应该是指揭示中药时代特征的那些属性。这些属性同样应该是多维度的,包括医药性、技术性、产业性、文化性、公共管理属性等五个层面。
医药性,表明作为药物,中药必须与食品相分离。虽然传统观念中有“药食同源”的说法,但是在现代,中药作为药物的属性将日益与其作为食品的价值区别开来。医药性是中药现代性的首要因素。如果缺乏疗效,所谓的中药也就没有价值。
技术性,指中药材的种植、饮片炮制、中成药生产、保存甚至是使用都需要不断地应用当时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并通过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操作。在这里,技术性有外在技术性和内在技术性之分。我们可以将某一专业领域自身所具备的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看作是内在技术性。因此,这里的“技术性”实际上指的是“外在技术性”,而医药性则可看作是中药的内在技术性。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外在技术性)既是中药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是用来提高中药的医药性(内在技术性)的重要条件。
产业性,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药行业各环节不仅分工明确、竞争激烈,而且相互之间由于价值创造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条,成为推动中药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产业性在促进中药事业发展方面正日益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要改革、理顺、促进医院制剂的新药开发与产业化形成机制,并通过资本市场的作用加速各环节生产的规模化和标准化,以促进整个中药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文化性,指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中医中药一直与中国哲学、文化、历史联系在一起,中医中药构成中华文化和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性是中医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草药、植物药的重要因素,对中药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公共管理属性,指由于药物与人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社会对药物的管理要求日益严格,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药物与相应的各类制度建设和公共管理体系联系在一起。公共管理属性对中医药的发展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中医药不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创新,就日益将边缘化,因而公共管理属性直接决定中药的生存发展。
中药创新发展包含三条路径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任何一个产业来说,创新都是其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中药产业来说,其创新发展有没有一定的路径?
李广乾:实际上,中医药的创新发展不仅会产生类似于青蒿素的、具有单一化学成分的药物,也会产生类似于复方丹参滴丸的化学成分复杂的组分中药,当然还会产生非常传统的复方中药品种及其相应剂型。因而中药创新发展也就包含三条路径:路径一为类似于西药的发展方向,路径二为仍然以中医药理论为支撑的新型中药,路径三是适应新征候或具有新疗效的传统中药。同时,我们也可以将路径三看作是继承创新,而将路径一、二看作是发展创新。
无论是在“继承创新”还是在“发展创新”中,都要辅以适当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除了包括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外,还应该充分应用以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为主的综合保护措施。特别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目前除了专利保护之外的最为彻底的中药创新发展和保护方式,能够给中医药企业提供更加充分的创新激励。
向主动保护转变是必然趋势
中国经济时报:既然说到中药品种保护,就不能不说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专家认为《条例》实行已经22年,应该加以修订。你认可这个观点吗?认可的话你认为应如何修订?
李广乾:《条例》的施行使得我国中药市场的混乱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使得一批老字号企业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下焕发生机,如北京同仁堂(600085,股吧)、雷允上等,涌现出一批市场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中药品种,如复方丹参滴丸、健胃消食片等。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已经不适应目前的需要,需要重新修订。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转变。目前的保护程序,是先由企业提出保护申请,然后再由中保办组织专家进行审评并作出是否给予企业保护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保护哪些品种以及哪些技术其实并没有多少主动权,在同品种保护的情况下,这种状况尤其明显。我们可以将这种情况称为被动保护。
今后中药保护的方式应该在完善现有的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主动性:相关政府部门在经过仔细研究和考察的基础之上,制定主动保护的原则和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选定需要保护的中药品种范围,以及需要被保护企业完成的工作内容;之后通过引入竞标的方式,让企业通过一定的竞争过程获得中药产品的保护权利。这种机制正好可以用来完成创新中药现代性的药物性、技术性以及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