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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不服起诉又撤诉 相同理由和请求不能再起诉

2015-03-17 13:46:55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秦某于2003年3月5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14年6月18日,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秦某解除劳动合同。秦某要求公司支付5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秦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支付秦某19740元的经济补偿金。秦某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后秦某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法院审查后准予其撤诉。但一个月后,秦某突然反悔,找到公司称,如果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还要到法院起诉要求5万元经济补偿费。公司无奈,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相同理由和请求是否还能再起诉?

仲裁委答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 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非终局裁决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在不服劳动仲裁时,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劳动者起诉又撤诉后,原劳动仲裁裁决书在法院同意撤诉之日起生效。因此,劳动者不能以原劳动仲裁相同的理由和请求再次起诉。通讯员  公维玲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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